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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内作出认定结论。认定合格人员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六、有关要求

1.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和掌握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规范操作,依法认定,落实USB-Key专人专用制度,加强对认定用户和确认用户等 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严肃查处违规操作行为,严把教师入口关,维护教师资格制度的严肃性。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信息录入、编号生成和数据下载 工作,对《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重要材料进行存档保管。在打印证书前认真做好认定数据的核查清理工作,对不符合认定条件误生成证书编号的数据,要及时撤 销其证书编号。对已转为历史数据的错误认定信息,要填写《认定历史数据删除申请表》上报省级管理机构申请删除。

2. 春季认定工作中,高校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统一组织,向学校所在地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市(州)认定机构要与本地区各高校密切合作,合理安 排广大高校应届毕业生的申请受理工作。要加强对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管理,对学校培养资质、师范专业设置和毕业生成绩单等材料进 行认真审核,提高认定工作质量。

3. 各地区本批次认定工作结束后,由市(州)级认定机构统一向省级管理机构提出证书征订申请。各级认定机构要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的补发和换发工作,做好登报挂 失、《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等纸质材料存档,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的“证书补发换发管理”模块中进行登记,以此作为向国家申领补发换发教师资 格证书数量的依据。为与各市(州)春秋两季领证时间保持一致,信息系统中的证书补发换发统计时间统一按照春季1月1日-6月15日,秋季7月1日-12月 15日执行,各认定机构需在此期间进行补发换发信息登记。

七、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按照我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工作部署,下半年将继续在部分地区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除已进入试点的通化地区、梅河口市、辽源(市区) 以外,2016年新增安排辽源地区其余县(市)及白山(市区)、白城(市区)进入试点,试点工作按照《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 行)》有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政策

1.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参照人社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另需增加《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相关项目。

2. 2014年及之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含全日制教育硕士)如申请对应所学专业以外的其他种类教师资格,必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获得合格证。

3. 2016年招聘的特岗教师中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需在3年服务期内自行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4. 经过省教育厅评估的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其学历可作为在省内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的合格学历,其他中专毕业不能作为合格学历, 需要获得专科及以上学历后方可申请。详见《关于公布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办学条件评估结果的通知》(吉教师字[201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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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厅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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