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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16号)、《关于进一步放活事业单位人才交流的意见(试行)》(吉人社联字〔2016〕45号)、《关于全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全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意见的通知》(辽办发〔2010〕4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通过“绿色通道”引进人才相关事宜的意见》(辽人社联字〔2013〕3号)和《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26号)精神,经中共辽源市西安区委组织部、辽源市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2019年辽源市西安区事业单位计划公开招聘工作人员67名。具体招聘岗位详见《2019年辽源市西安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及其资格条件一览表》(附件1)。
二、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3年8月30日至2001年8月30日期间出生)。招聘岗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按招聘岗位要求确定,年龄计算时间点均以8月30日为准(以本人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1978年8月30日以后出生)。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201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不受年龄限制。
(二)岗位条件
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年龄、学历学位、专业、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其它条件,详见《2019年辽源市西安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及其资格条件一览表》(附件1)。
(三)其他资格条件
1.在职人员报考,应征得有用人权限部门或所在单位同意。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报考,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
2.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工作经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30日,即到2019年8月30日累计工作时间达到12个月计为1年(全日制在读期间不能视为工作经历进行累计计算)。其中,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实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工作经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2.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3.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4.在读的非2019年毕业生(2020年1月1日后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考生不视为2019年毕业生。同时,全日制在读的非2019年毕业生不得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5.现役军人;
6.“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等未达到现工作地、单位或岗位要求最低服务年限的人员;
7.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它情形的人员。
(五)回避情形
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报考该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或者与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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