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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事业单位用人需求,根据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办发〔2015〕9号)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2018年长春市市直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招聘共有52家事业单位,提供了244个岗位,计划招聘工作人员386名。具体招聘岗位及资格条件详见《附件:2018年长春市市直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及资格条件一览表(1号公告)》。

二、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2年10月24日至2000年10月24日期间出生)。招聘岗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按招聘岗位要求确定。年龄计算时间点均以10月24日为准(以本人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

(二)岗位条件

符合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专业、工作经历等其他条件详见附件。招聘专业以国家教育部门公布的研究生、本科、高职(高专)专业目录为准。

(三)其他资格条件

1.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报考,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

2.在职人员报考,应征得有用人权限部门或所在单位同意。

3.招聘岗位条件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专业技术资格需要符合招聘单位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系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

3.在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考试组织部门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4.在读的非2018年毕业生(2019年1月1日后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考生不视为2018年毕业生。同时,全日制在读的非2018年毕业生不得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5.“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等未达到现工作地、单位或岗位要求最低服务年限的人员;

6.现役军人;

7.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五)回避情形

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报考该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或者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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