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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2015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5]106号)和《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吉教师字[2014]28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2015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吉林省内,或吉林省内全日制普通院校在读的中国公民,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须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从2015年起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二、报考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吉林省内的中国公民。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报考人员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符合以上学历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本科学生、在校最后一学年的专科及以下学历学生(以下简称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4.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五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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